常 驻代 表 机 构 设 立 登记
所 需资 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贵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3、贵公司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履历及身份证明和护照复印件加盖贵公司公章,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大一寸彩照8张;
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原件.
准确资料以合同生效后,正式注册时间政府部门所列资料为准。